防火區劃
Fire Zoning
讓火災止於一個區域,而不是整棟建築。
Fire Compartmentation Planning
防火區劃(Fire Compartmentation)
是依據建築法規,透過防火牆、防火樓板與防火門窗,
將建築空間劃分為獨立區域。
當火災發生時,
可有效阻擋火焰、熱氣、濃煙與有毒氣體蔓延,
將災害控制在局部範圍內。
防火區劃的核心目的
防火區劃就是利用防火材料來達到截火目的,有了防火區劃設計後,就能將穿透防火樓板或防火牆的防火弱點徹底消除,防火弱點就是電線管道、通風管道、隔間縫隙等容易造成火勢蔓延的建築結構。有了防火區劃就能有效隔離火焰、熱氣、煙及有毒氣體,達到「滴火不漏」的目的。
阻止火勢擴散
透過防火牆、防火樓板與防火填塞系統,有效將火源限制於單一區域內,避免火焰、濃煙及高溫快速延燒至其他空間,是建築防火設計中不可或缺的關鍵機制。
隔離危險區域
防火區劃可有效隔離高風險空間與一般使用區域,如機房、配電室、廚房及儲藏空間等,透過專業規劃與防火材料應用,降低火災從特定區域擴散至整體建築的風險,強化空間安全層級。
爭取逃生時間
完善的防火區劃設計能夠在火災發生時延緩火勢蔓延速度,為人員提供寶貴的逃生時間。透過符合耐火時效的防火構造,確保疏散動線的安全性,是提升建築物整體消防安全的重要環節。
降低損失風險
火災初期即控制災害範圍,達到降低財產損失與營運風險的效果。不僅符合建築法規要求,更能有效保護企業資產與營運持續性,是企業與建築業主不可忽視的重要投資。
常見防火區劃四大型式
哪些建築需要防火區劃?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三節第69條規定,需防火建築物分為A、B、C、D、E、F、G、H、I類以下建築物的主要結構都需要以不燃材料建造。像醫院、照護中心等較多行動不便人士聚集的特殊場所,就必須遵守法規做出更完善的規劃;另外儲放如化學物品等場所,則須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來規劃場所設置標準,以下為你詳細說明:
A類 公共集會類
Button- 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 社教館、體育館、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 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 候船室、水運客。
- 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以上及類場所之建築,均為防火構造。
B類 商業類
Button-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
- 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
- 展覽場(館)、量販店。
- 餐廳、飲食店、飲料店、咖啡廳。
-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只要是3層以上之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或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須為防火構造。
C類 工類、倉儲類
Button- 變電所、汽修理、工、工廠、自水
- 屠(電)宰場、電廠、廢棄物處理場倉庫(倉儲場
- 洗車場、汽車商場、書庫、貨物輸配所、
- 電信機器室、電視(電影、廣播電台)攝影場
- (攝影棚、送室)、實驗室··等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只要是3層以上之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須為防火構造。
D類 休閒、文教類
-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 教室、教學大樓、關教學場所。
- 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只要是3層以上之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須為防火構造。
E類 宗教、殯葬類
- 寺廟
- 廟宇
- 教堂
- 殯儀館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只要是3層以上之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須為防火構造。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 醫院、療養院。
- 護理之家、屬於老人長期照護機構
- 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礙者教養機構(院)
-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特殊教育學校
- 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只要是3層以上之樓層,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兩層樓面積和在300平方公尺以上,須為防火構造。
G類 辦公、服務類
- 郵政、電信、自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
- 之辦公室。
- 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衛生所。
- 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 公共廁所。
- 便利商店。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只要是3層以上之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以上,須為防火構造。
H類 住宿類
- 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
- 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 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 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只要是3層以上之樓層,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兩層樓面積和在300平方公尺以上,須為防火構造。
I類 危險物品類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 加油站。
- 加氣站。
- 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以上及類似場所之建築,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防火構造規範另行由內政部已命令規定之。





